2017年7月20日星期四

甘肃崇信县32名被清退代课教师要求恢复民师身份

崇信县原红专学校民教培训班32名学员七问崇信县教育局

1984年,正是甘肃平凉崇信县各小学生源“膨胀”时期。84年高考刚落下帷幕,崇信县委、县政府、县教育局就协商,决定在全县高考落榜生中招考80名,经过短期培训,完成规定学业,全部上岗来弥补所属乡镇小学师资力量严重匮乏的局面。

崇信下辖10乡镇,崇信县教育局考虑原红专学校(后更名为县教师进修学校)教师,校舍不能完全容纳80名被录人员同时进行培训的现状,便采取“一分为二”的方法,即“同时招录,分两期培训”。第一期40名学员于847月培训,同年9月结业上岗。第二期锦屏、铜城、黄花、高庄、木林5乡镇40名学员于849月开始培训,85年元月培训结业,853月开始在小学岗位上任教。

人的命运往往就在转瞬间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。1989年,甘肃省对民办教师摸底建册,归入数据库,只承认19841231之前上岗任教的。这下最悲催的莫过于第二期培训学员了。崇信教育局竟然装聋作哑,干起了掩耳盗铃的事来。不提“同期招录,分期培训”的初衷,活脱脱地把二期培训学员与一期割裂开来。二期学员成了84年以后的不在编民教了/

不建册就意味着被无端的放弃。这二期学员不准转为公办教师,不准评优选先,不准评定职称,更不准报考《教师资格证》。尽管他们深知自己已是“四不准”群体,但仍心存着梦想,还是兢兢业业,一如既往地教书育人,同时全身心投入到“扫盲”、“社教”、“普九”、“两基”、“农业普查”、“人口普查”等附带工作中。教学成绩再好,业务能力再强,领导艺术(大部分都是校长、教导主任)再精,因为你终究是“线外人”,其称谓也改为“代课教师”了/

“屋漏偏遇连夜雨”,03年,崇信县政府、教育局竟以各种理由引进所谓的“教学人才”(全是非崇信籍),便开始向这些“懒着不走”的“线外人”,磨刀霍霍,三个月不发工资(每月81),不让教语文、数学主课,让其“自生自灭”,再后来,竟一纸令下“全部清退代课教师”。当然,我们二期“先培训,后上岗”的32(其间已有8人离职)也难逃被“一刀切”而“清退”的噩运/

痛定思痛,我们32名崇信县原红专学校民教培训班学员,还是想问一问崇信县教育局/

一问,崇信县教育局198425会议记录时不时记录着“经平凉行署批准,由县委、县政府、县教育局协商,统一组织考试,在全县范围内招考8o名高中毕业生,分两期在红专学校进行短期培训。培训其间,享受在职教师待遇,免费住宿就餐且每人每月25元生活费”。既然是你们的决定,是你们出资委培,又是你们同期招考,分期培训,那么我们就应该和第一期学员一样,是在册民办教师,就应该也招录为公办教才对/

二问“分期培训”是教育局的决策,而不是二期学员自愿的。你们以师资、住宿等客观原因,不能满足同期培训,导致我们不能同期岗,成了“牺牲品”,难道不是你崇信县教育局工作的失误,摸底工作人员的失职吗?如今我们的现状,难道不应该让崇信县教育局“埋单”吗?(附培训教师学员合影及名单)/

三问,既然崇信县教育局不承认我们是“民办教师”,又为什么阻拦我们“转岗”就业的机会?198411月,崇信县公开招录合同制国家干部,报名时都被各乡镇主管教育的领导“你们是教师,不能报考”而回绝,即使侥幸报上名者,在参加考试时,被崇信县教育局指派的干事杜××以“你们是政府委培,是在岗教师”为名,将其中两个考上民教考生“清场”,而另一考场竟逃过一劫,有两名被录用,现已是科级干部(喻××,王××本人为证)

四问,原民教班学员上岗都签订了12年劳动合同。之后,学校再没续签劳动合同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章第14条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,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订立了无固定时劳动合同”。(有任教的批文及用工合同书为证)。崇信县教育局无偿“清退”民教班原学员,难道视《劳动合同法》为摆设吗?/

五问,同是一级县,“泾川民教班”和“崇信民教班”怎么就不是同一级别呢?泾川民教班(对我们二期只有过一次报考机会,其中有5人考取)毕业后无条件转正,而崇信民教班(即使有中师文凭)还是不能转正,最后还得“清退”出校门。那请问,为什么还要在崇信设这么一个名不副实的民教班呢?/

六问,既然“代课教师,不在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之内,也不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内”,当初县财政为何出资,教育局由专门的学校教员来培训我们?/

七问,崇信县教育局对我们二期学员,523县委信访(当时单独诉求),昙教育局的信访答复函,怎么对二期诉求没一个字的答复?是理亏,还是默认,还是答不上来?/

崇信县教育局这种自相矛盾,自欺欺人的做法,是对原红专学校(民教班)二期32位学员人格的践踏,断送了他们的前途,县教育局才是他们如今“老无所养,病无所医”的始作俑者,也是造成他们接连信访原因所在。/


有错就改,这是为政者的起码的理念。恢复二期学员是在册“民教”身份,让他们返岗继续任教(按教人1992](41)号,国办[1992](32)号,教计字(89)执行)